唐某和李某于年年初登记结婚,之后生育了女儿笑笑。婚后两人感情一般,后因为生活琐事两人经常起争执。怀孕期间,李某辞掉了工作,女儿出生后,为了照顾女儿,李某一直未外出求职,没有收入来源。唐某一边要求李某照顾好家庭,在争执时又经常责备李某没有收入完全靠他养着。在该种情况下,李某觉得自己是寄人篱下,生活没有意思,一度患上抑郁症。
年年底时,唐某向李某提出离婚,李某提出孩子由自己直接抚养,几年来自己因为这个家庭没有外出务工,没有收入,故要求唐某给予经济帮助。唐某同意孩子由李某抚养,但是未同意提供经济帮助,双方的离婚事宜陷入僵局。
聂律师认为:
李某患有抑郁症,没有工作,没有其他的收入来源,经济困难,且这种经济困难在一定程度是因为其为了家庭利益而放弃个人发展机会所造成,故其要求唐某在离婚后对其给予经济帮助符合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里称的“生活困难”,是指在离婚时夫妻一方个人的收入和全部的财产不足以维持最近时期的基本生活。法院在判决时,一般会考虑双方的收入和财产,双方就业能力、子女抚养,婚姻期间的生活水平等等因素,合理确定扶助的数额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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